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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按照2020年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学位英语考试改革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教育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四)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
(五)外语成绩: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在70分以上;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或参加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
第四条 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者,以规定的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三)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学院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对于复审中所发现的问题,继续教育学院应当予以解答。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复审结果进行评议和终审,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
(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授予学士学位者,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七)对于在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如在毕业后一年内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可补授学位。
第六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以按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诉。继续教育学院必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诉,经调查核实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复议。
第七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其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开始执行,2018级、2019级和2020级部分学生可按照原授予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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