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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考学位要求《常熟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5-03-10   来源:    点击:
作者:李老师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除满足 第二条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


(二)毕业设计(论文) 成绩大于等于70 分;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学位英语成绩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含三级以上)笔试考试 (含听力)成绩大于等于40 分;

2.艺术类学生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含三级以上) 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大于等于30 分;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大于等于 390 分。

(四)英语专业学生校内组织的学士学位专业英语或第二外 语(日语等非英语语种)考试成绩大于等于60 分。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除满足 第二条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课程考试全部合格,且相应 的三门学位课程(不含外语)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

(二)毕业设计(论文) 成绩大于等于70 分;

(三)外语水平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高等教育本科段自学考试外语科目(外语专业应为二外) 成绩大于等于70 分;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大于等于 390 分;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含三级以上)成绩大于等于 60 分;

4.外语专业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毕业生中, 出国赴合作高 校学习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除满足第二条(其中“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 ”指中外合作双方共同制订的培养方案)和第三条外,还 需要获得国外合作高校授予的学位。


没有出国和出国但没有获得国外合作高校学位的毕业生,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即满足第二条和第 三条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中外高校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双学位)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除满足第二条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有两年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经历;

(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

(三)在我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大于等于70 分 或在外方合作高校通过项目设计(论文);

(四)外语满足第三条第(三)款要求或修满我校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课程的学分并获得外方合作高校 正式成绩单。

第八条  攻读我校学士学位的外国留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 学位除满足第二条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

(二)毕业设计(论文) 成绩大于等于70 分;

(三)专业教学语言为汉语的,要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 五级,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学士学位汉语考试成绩合格; 专业教学语言为非汉语的,要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或 参加学校组织的同等水平的学士学位汉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二)在校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 分未解除者;

(三)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裁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对于因学业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在学校 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学业 成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一律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依法 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对毕业生的 德、智、体、美、劳等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经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 报校学位办。

第十三条  校学位办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 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士学 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所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 如成绩优异,满足《常熟理工学院荣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中相应的授予条件,可以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士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 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申诉、救济程序:

(一)学士学位申请人对相关审核部门做出不授予或撤销学


位的审核意见,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复 议内容仅限于审核内容。

(二)申请人只能提起复议申请 1 次。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书 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相关人员就申请理由进行调 查,提出书面调查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各方面监督,凡对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书面复议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复 议申请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调查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 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常熟理工学院学  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常理工〔2020〕14 号)、《关  于常熟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补充规定》 (常理工〔2021〕34 号)同时废止。原《常熟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常理工〔2017〕19 号)、《对<常熟理工学院  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常理工  〔2019〕4 号)、《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常理工〔2019〕10 号)、 《常熟理工学院自考助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则》(常理工继〔2018〕3 号)等文件至 2019 级及以前年级学生  全部完成学业时废止。


 

常熟理工学院

本科生荣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一流本科教育的总体要求,增强学 生的学习荣誉感和主动性,提升学校教风学风建设水平,结合学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达到《常熟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所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已获得所修专业 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者,可申请荣誉 学士学位。

第三条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满足以下(一)、(二)、(三) 项且同时满足(四)、(五)、(六)、(七)、(八)、(九)、(十)项  中的任一项):

(一)所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 及以上;

(二)非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外语类专 业学生通过全国专业外语八级;

(三)授予工学学位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授予 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学位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授 予法学、文学、艺术学、教育学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 考试一级;


(四)毕业设计(论文) 获得省级优秀三等奖及以上者;

(五) 在校期间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 生创业计划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者(排名前三者);

(六)在校期间以第一获奖者身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 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中确认的竞赛项目中获国家级一 等奖及以上者;

(七)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独立)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 期刊目录刊物、CSSCI 刊物、SCI(E)、SSCI、A&HCI、EI 期刊上 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第一单位为我校者;

(八)在校期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 授权证书且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我校者;

(九)毕业当年被中国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英国泰晤士 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英国QS 世界大学排名、美国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等排行榜排名前500 高校录取为研究生者;

(十)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表现突出,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 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社会公益等),受到省级政府部 门及以上嘉奖者。

第四条  教学改革特区(如行业学院) 以及通过教育部专业 认证或者国际等效专业认证专业的学生取得专业学士学位,满足 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 项,可申请荣誉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者, 以规定的书面形式向 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办法对毕业生进行 全面审核,经过初审、评议、表决、公示环节,确定拟授予荣誉 学士学位名单,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

第七条  校学位办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 定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八条  校学位办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荣誉学士 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召开荣誉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由校长为获得荣 誉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生荣誉学士学位的材料记入学生档案,随档案寄 送就业单位或就读高校。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荣誉学士学位查询系统,对社会公 开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荣誉学士学位证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荣誉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


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常熟理工学院教务处                2024 年 10 月 23 日印发

注:详细内容及信息以江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为准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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